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是2001年卫生部针对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制定的规范,用于规定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和出水水质要求,般水质处理器包括活性炭、分子筛、陶瓷、膜过滤(超滤膜) 等过滤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与卫生安全试验
(1) 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与反渗透处理装置规范相同,此规范规定所用材料必须按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其中组装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或进行浸泡试验。
(2) 卫生安全试验
整机浸泡试验,对整机浸泡前后的感官性状(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与反渗透处理装置规范相同,此规范规定,卫生安全性试验则是要物),一般化学指标 (耗氧量) ,毒理学指标(铅、、汞、铬 (价)、砷、酚),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 等四类14项指标的增量进行了限定,限定一般水质处理器材料要求和整机内洁净程度,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争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指标
净化处理效率规定了超滤机等一般水质处理器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净化处理效率。
一般的超滤机等一般水质处理器要求出水细黄总数限值为100CFU/mL,这个限值比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细前总数20CFU/mL的要求宽,可见反渗透处里装置要求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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